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 | 行业借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7〕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筹措和平衡机制,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7〕12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口径计算原则。按全口径计算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需求。
 
(二)坚持合理分摊原则。由各出资主体按辖区范围内的投资额承担相应的建设资金。
 
(三)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轨道交通筹融资运作和筹资地块的规划、设计、审批、出让等工作,实现筹融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坚持做大做强原则。支持市地铁集团统筹规划、开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进一步提高其资金筹措和平衡能力,发挥融资功能,增强企业实力,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明确资本金出资主体。10条地铁线路工程由市政府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萧山区政府,余杭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8个出资主体共同承担建设资本金。市域轨道交通富阳线由富阳区政府、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建设资本金;市域轨道交通临安线由临安市政府、余杭区政府共同承担建设资本金。
 
(二)明确资本金出资任务。轨道交通二期、三期工程涉及的征迁安置资金按既有原则分担。各出资主体按各自辖区内的投资额承担资本金,对车辆基地、停车场以及控制中心等共享工程,按里程分担资本金。各出资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本金出资计划和到位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每年等额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轨道交通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拨付。如出现拖欠情况,市财政局可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方式等额扣款。
 
(三)设立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基金。由市地铁集团或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实建设期资本金来源。
 
(四)加大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计提。市区(不含出资主体)土地出让收入的专项计提比例从6%提高至10%,专项用于市本级轨道交通的出资。
 
(五)明确出资主体筹资地块。市地铁集团根据轨道交通线路规划与批复概算,计算各出资主体应承担的建设资金,扣除资本金和已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后,剩余资金由各出资主
体通过出让筹资地块解决。筹资地块原则上在轨道交通场站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划定,土地收益与剩余的建设资金等值,该地块筹资不足的部分,由市轨道办、市国土资源局、市
规划局、市地铁集团和出资主体在出资主体行政区划范围内另行划定成片土地作为筹资地块。筹资地块应是近期可开发利用,并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土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
作,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的用地。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各出资主体原则上应在2017年年底前落实筹资地块。
 
(六)确定筹资地块规划指标。各出资主体与市地铁集团共同开展筹资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确定筹资地块的土地性质和规划指标。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应结合轨
道交通线路与站点,同步开展规划和设计。
 
(七)核定筹资地块规模。筹资地块以轨道交通立项日为基准时点,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出资主体根据地块规划指标组织开展地价评估,由各出资主体测算征地拆迁成本。地铁车辆段上盖物业盖板区土地征地拆迁成本计入地铁建设费用,上盖平台的规划、设计、建设费用计入做地成本。征地拆迁费用按测算值由出资主体包干使用,征地拆迁和规划设计等做地费用由市地铁集团先行支付。土地评估价值扣除经测算的征地拆迁成本、规划设计等做地成本以及相关土地计提费用后,计算土地收益,进而确定筹资地块规模。
 
(八)确定筹资地块做地主体和出让方式。筹资地块由市地铁集团和出资主体联合做地,共同开展规划设计、划定用地范围、完成各项做地前期工作,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各出资主体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工作。筹资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优先纳入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做地“三个计划”,统筹推进土地出让。筹资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扣除相关计提费用后全额核拨市地铁集团,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九)健全相关开发决策机制。建立“地铁+物业”开发决策机制,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地铁上盖物业用地以及地铁小镇的开发建设,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十)明确划拨土地上盖物业的立项和处置方式。市地铁集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铁上盖物业用地,由市发改委以拆迁安置用房或地铁配套用房名义立项,拆迁安置用房必须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征地拆迁安置。

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轨道世界